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六 )
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 ,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 , 女性文职人员因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 , 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 。 其中 , 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 , 顺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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