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十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

  聘用合同变更书一式3份 , 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 , 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 ,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 ,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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