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4)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 ,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 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 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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