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18)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 并逐级上报至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

  对批准退出军队的文职人员 , 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 , 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 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档案 。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聘用合同文本 , 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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