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0)

  (六)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的 。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 , 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 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 ,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本规定所称月工资 , 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 。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 ,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 , 支付经济补偿金 , 所需经费列军队生活费决算向上领报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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