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1)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 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 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 , 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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