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23)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军队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 , 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 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 应当予以支付或者缴纳、缴存;未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缴纳、缴存的 , 应当按照应支付或者缴纳、缴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算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 , 按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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