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前的允诺应否值千金( 四 )

刘修文委员也建议保留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八十一条有关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 “这一条文确立了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的普遍性规则 , 对于营造信守允诺的社会氛围 , 对于促进商业信用水平的提升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 具有重要意义 。 草案现在将该条规定删除 , 显然不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 不符合全社会对于信用社会构建的普遍期盼 。 ”他同时认为 , 普遍性地确认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并不会损害合同正式文本的严肃性或影响合同的可预期性 , 因为当合同订立前的允诺与合同正式文本出现不一致的时候 , 根据合同法理论 , 合同正式文本的效力肯定是优先的 , 以此为由将该条规定限缩在涉及消费者的合同领域难以成立 。

“在合同订立之中 , 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允诺 , 但是最终仍要以确定性的文本为准 , 所签订文本与之前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 , 可视为是对双方先前合意的替代 。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强调指出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在正式文本签订后 , 再以缔约期间的允诺来推翻正式文本的内容 , 否则将会徒增纠纷 , 影响合同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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