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前的允诺应否值千金( 六 )
说到草案一审稿第二百八十一条 , 尹飞指出 , 这条内容实际上是吸收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 应当视为要约 。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 当事人违反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从这个解释的本意来看 , 就是考虑到商品房买卖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合同 , 是作为经营者的开发商向社会公众销售房屋 。 那么 , 经营者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销售的过程中 , 就可能会作出一些允诺 , 客观上也确实会影响消费者判断 , 事实上也确实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础 , 对合同价格也有重大影响的话 , 应当考虑是合同的一部分 。 ”尹飞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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