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前的允诺应否值千金( 七 )

在尹飞看来 , 一审稿第二百八十一条应当予以保留 , 但是可以对范围进行限缩 , 即限定为向消费者作出公开说明或者允诺 , 且内容具体确定的 , 构成合同的内容 。 这样就避免了此前所说的商事交易中的种种顾虑 。 另外 , 保留该内容还有个最关键的意义 , 就是可以突显出对消费者的保护 。 “当然 , 如果担心还不够 , 可以再进一步进行适用范围的限缩 。 比如 , 将该条限缩为仅仅适用于涉及消费者的合同领域 , 把该项规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特例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人们在新时代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水平不断提高 , 合同编不可避免地要作出一些适应和调整 , 要考虑一些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 。 ”尹飞最后强调说 , 过去传统的合同法推定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在实际状况上都是平等主体 。 但在现代社会 , 有时候对于特定的合同可能还需要一些特定的规则 , 比如说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 。 所以 , 针对一方是消费者的合同 , 民法典合同编给出一些特别的保护规则 , 恐怕也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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