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前的允诺应否值千金( 五 )

对于一审稿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 还有专家认为 , 将该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的合同 , 本质上主要还是想保护消费者 , 尤其是购房合同中的消费者 。 但是 , 过度扩大适用范围 , 普遍性地确认合同订立前允诺的法律效力有可能损害合同正式文本的严肃性和影响合同的可预期性 , 合同订立仍要以确定性的文本为准 。

“合同订立前作出允诺 , 事后发生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并不少见 。 ”谈及合同订立前的允诺的法律性质为何会存在争议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指出 , 之所以对一审稿第二百八十一条的存废有分歧意见 , 是因为该条规定与一般的商事交易行为存在矛盾之处 。

据尹飞介绍 , 在一般商业交易中 , 当事人之间会经常讨价还价 , 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作些允诺 , 内容往往都是具体确定的 , 这些确实可能会对对方是否接受交易有影响 。 “但是 , 这些允诺往往需要对方也要作出相应的允诺 , 才能形成等价交易 。 商事交易最后 , 也都是通过确认书或者正式的合同文本把双方确认的内容一一列举出来 , 没有列举的往往就是排除掉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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