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滞后监管缺失,我国预付费消费存“诱骗消费”等十大陷阱( 七 )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 , 预付费消费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牵头 , 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 , 虽然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能有效实现监管 , 但专门成立监管部门又不符和我国情 , 因此 , 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 , 多部门协调配合 , 并提升立法层次 , 对多用途预付费消费卡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 , 使预付费消费的各个领域都实现监管 。
专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陈音江还建议 , 由于预付卡消费是一种高风险的负债经营模式 , 对发卡商家存在“借发卡之名行圈钱之实”等行为 , 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让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原题为《预付费消费乱象何时休 我国规范预付费法律滞后监管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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