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滞后监管缺失,我国预付费消费存“诱骗消费”等十大陷阱( 五 )
“目前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 , 没有结合预付费消费的特点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 , 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 , 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缺乏力度 。 ”陈音江坦陈 , 民法总则多为原则性规定 , 对于有着特殊性的预付费消费纠纷往往很难适用 。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
陈音江介绍 , 目前我国对于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开监管的模式 。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售 。 《意见》规定的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及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 只需要简单的拆分和多次购买就可进行规避 。 同时《意见》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 使其对商业预付卡的规制流于表面 , 操作性不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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