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滞后监管缺失,我国预付费消费存“诱骗消费”等十大陷阱( 六 )

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 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 , 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 。 可现实中 , 企业备不备案基本靠自愿自律 , 资金使用并无跟踪监管 , 实践证明存在诸多漏洞并严重滞后 。

预付费消费需建系统监管体系

“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 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 因此 , 规范预付费消费势在必行 , 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 。 ”陈音江建议 , 需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 , 充分保证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 同时从社会角度加强预付费消费的自律规范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

法律或行政部门应规定和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 , 或要求经营者必须拟定格式合同 。 该格式合同在审查合法的基础上 , 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 这样在消费过程中可以有效防止霸王条款 , 未消费余额退还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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