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代表建议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三 )

  有学生家长表示:“我听到这个词 , 第一反应作为家长当然是赞成的 , 对于小孩的教育老师要有一定的惩罚也好、小教育也好 , 还是我们所希望的 , 但是我们有个担心 , 这个‘惩戒权’怎么来掌握尺度?”

  对此 , 周洪宇认为 , “惩戒权”是很好确定其边界的 。 “赋予教师拥有教育的‘惩戒权’ , 但它决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 , 这里面就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 , 边界在哪里 , 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和形式 , 哪些不属于 , 不能过度 。 明确了边界才有助于消除家长的担忧 。 ”周洪宇说 。

  早在2017年初 , 山东青岛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 , 该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 , 视情节给予处分 。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 , 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 。 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 , 纠正错误 , 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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