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代表建议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四 )

  王洪琪强调 , 惩戒不等于体罚 。 教育惩戒至少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 , 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 , 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 , 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 。

  周洪宇建议 , 应当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学教育活动中 , 要从教育的规律出发 , 创新学校治理机制 , 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维护教师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 , 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 。

  周洪宇说:“什么是教育‘惩戒权’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 , 一切要通过法律来把它明细化 , 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 , 要依法建立一个教育的保障机制和安全联动机制 , 最终那就是要维护我们的教学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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