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反杀求爱不成入室行凶者":适用"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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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反杀求爱不成入室行凶者":适用"无限防卫

资料图。

  岁末年初,又一起“反杀案”引发关注。河北涞源的大二学生小菲与王某相识后,王某向小菲表达了爱意,但被小菲明确拒绝。然而,王某并不死心,多次到小菲的学校、家中进行跟踪骚扰。2018年7月11日王某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又一次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某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对于此案,小菲虽被取保候审,但其父母却仍处于被羁押状态。问题就出在了涞源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看法不一致。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涞源检察机关没有认同公安机关的意见。从涞源检方给该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来看,小菲父母是“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某,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可见,对于这起案件,无论是起因,还是王某长期骚扰小菲,特别是当天携带凶器入室行凶的行为,应该是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小菲及父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其实,依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答案并不难找。《刑法》第20条在规定一般的正当防卫制度时,其第3款还特别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也叫“无限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当天的行凶行为是否符合这一款的规定并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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