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型大小品牌保护须突破多重瓶颈( 三 )

  目前 , 此案正在审理中 。

  无独有偶 ,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58号指导案例也涉及此类案例 。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 , 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 , 余晓华先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 , 在其字型大小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 ,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 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停止侵权 , 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66.4元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业於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 , 享有较高知名度 。 1956年 , 由於公私合营 , 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 。 1998年 , 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获准注册了第1215206号“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 ,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 , 即糕点、桃片(糕点)等 。 2000年11月7日 , 前述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 。 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型大小”“百年老牌”字样 , “‘同德福牌’桃片创制於清乾隆年间(或1840年) , 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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