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深夜骚扰妻子的流氓后,辽宁一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 四 )

考虑到丁某某深夜敲窗骚扰他人 , 虽已受到行政处罚 , 亦应受到道德谴责;邵喜春激愤之下对其殴打 , 虽已构成伤害犯罪 , 但此案件发生是由丁某某过错在先而引发 , 并且能够认定邵喜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 犯罪情节轻微 , 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再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伤害罪 , 免予刑事处罚;二、邵喜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60% , 即12987.23元 。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 他继续申诉坚称无罪

再审判决后 , 邵喜春表示 , 此事致爱人精神抑郁 , 白天晚上到处乱跑 , 精神上遭受严重的创伤 。 自己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 。 “我的诉求就是无罪 , 不是免予刑事处罚 。 另外 , 我已经服刑完了 , 又怎能免予刑事处罚?”其多次强调:“我没有对他(丁某某)造成伤害 , 我只不过是行使了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 把他扭送公安机关 。 ”邵喜春选择继续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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