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人均租住使用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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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人均租住使用不低于5㎡

  为了促进徐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日前市政府发布新制定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发布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发布

  根据新办法,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建设,房屋租赁价格发布与数据监测。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税务、价格、公安、教育、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共享机制。

  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应当定期发布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经纪人、房屋租赁企业名录以及供需状况等信息;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络签约、备案、公积金提取、住房补贴申请以及其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服务。

  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出租住房应当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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