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人均租住使用不低于5㎡( 二 )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向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办理登记备案。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

  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租赁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该办法对违法出租房屋的行为制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违规进行房屋租赁活动的,还将记入信用档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