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更严了:认房又认贷(24)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 , 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 , 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 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
在抵押期内 ,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 , 不得擅自处分 ,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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