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月还款额度不高于月收入50%(40)
07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结清前 ,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 , 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 , 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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