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月还款额度不高于月收入50%(43)
09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 有效期五年 。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成公积金贷〔20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1号)、《关于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8〕1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 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 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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