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月还款额度不高于月收入50%(42)

  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 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 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 , 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 , 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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