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玺改判无罪 时隔22年终于摆脱了杀人犯的称号( 二 )


  本院经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张胜利、张叶归案后的供述及张超根的证言证明张超明系被张胜利持木棍击打头部致死的事实,与尸体检验报告中张超明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外血肿、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相吻合。本案没有能够证实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客观证据;被害人张超明的亲属张超亮、杜瑞莲、张公社、王素芹等证人的证言在张胜利、张叶归案后发生了明显变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证明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定案依据;被告人张玉玺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张玉玺手持铁叉猛击张超明额顶部,致使张超明当即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玺持铁叉致死张超明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宣告被告人张玉玺无罪。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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