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娱乐频频被演绎成低俗婚闹,法律拿你没辙?( 八 )

“第二类是强制猥亵罪 。 ”2013年 , 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猥亵伴娘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当年9月 , 16岁女孩高某应朋友之邀充当伴娘 。 婚礼当天在“闹伴娘”时 , 高某和另一个伴娘的衣物被七八名男子脱光并实施猥亵行为 。 此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击 , 多次试图自杀 , 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 , 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

“这些居心不良者 , 将其无耻行为披上婚闹的外衣 , 然而婚闹也不是法外之地 。 ”张丽娜补充道 , 低俗婚闹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 不限于上述情形 , 须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否涉嫌犯罪、涉嫌触犯何种罪名 。

“既要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 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也得追究刑事责任 。 ”刘俊海则将这三种责任概括为“婚闹者法律责任的三颗牙齿 。 ”他表示 , 一旦婚闹事件发生严重后果 , 应当严格追究婚闹者的法律责任 。 除此之外 , 刘俊海还认为法律应“长出”第四颗“牙齿” , 即信用制裁、失信制裁 。 “应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 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婚闹者 , 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 将其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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