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爪女”被行拘到底冤不冤( 二 )

  在一些人看来 , 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且无视制止的 , 自然属于扰乱秩序的行为 , 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非常必要 。 而有吃零食、乱扔垃圾等行为的 , 似乎还不属于扰乱秩序 , 即便属于 , 也算情节轻微 , 不该对其施加较为严厉的拘留处罚 。

  其实 , 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精神及执法原则的误读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而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还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行为的地点、是否认识到错误、是否及时弥补损失等因素 , 进而得出处罚结论 。 譬如 , 在飞机上实施追逐打闹的危害程度显然比在火车上要严重得多 。

  具体到吃零食及乱扔垃圾等“凤爪女现象” , 自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其危害程度 。 一般来说 , 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并未完全禁止食用包括刺激性气味的零食 , 但均严格禁止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 这应该是很多乘客均明知的事实 。 由此 , 乱扔垃圾自然属于破坏秩序的行为 , 但其对秩序的破坏程度如何 , 还要结合交通工具的属性来判断 。 通常而言 , 火车上有乘务员值守和打扫卫生 , 而地铁、飞机等属于封闭性较强的公共空间 , 在后两个场所乱扔垃圾的危害程度无疑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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