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飞机上晕倒后猝死 航空公司二审判不担责( 六 )

对此 , 符海涛回应称 , 事发后 ,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 , 航空公司从未向提出要尸检 , 反而曾多次要求家属尽快火化 。 符海涛称 , 当时是在第一轮调解未能得到答复的情况下 , 由于尸体停放费用过高无法负担 , 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月 , 才无奈火化 。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符海涛二审中明确没有证据证明符明云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 。 航空公司也未主张该死亡是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 而是主张该死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

符明云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 , 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 , 其状态不错 , 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 在此过程中航空公司均予协助 , 尽力予以照顾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 , 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 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 , 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 。 相反 , 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 , 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即下一阶段是否继续乘机飞行 。 符明云选择继续乘机 , 航空公司合理附的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 , 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 一审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 , 而是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 , 其行为违背了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 进而认定航空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 , 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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