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消费宝典]“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 哪些举措为公平诚( 三 )

  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 , 关键在于使用者用来做什么 。 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 , 针对不同消费能力群体差别定价并非一定是坏事 。 但是 , 同一时刻对同一产品的差别定价 , 尤其是将消费者蒙在鼓里随意加价的情形 , 并不在其列 。

  那么 , “大数据杀熟”是否涉嫌价格欺诈呢?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指出 ,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提到 ,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岳屾山说:“像这种‘杀熟’是互联网兴起以后 , 或者是利用大数据精心计算之后实施的一种价格行为 , 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时间段就同一种商品 , 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有两种价格体现 。 这个是否会认定为属于一种价格欺诈 , 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直接作出认定 。 但是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这属于一种价格欺诈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如果对客户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 , 我们是可以主张3倍赔偿的 , 最少也是500元的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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