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新政解读:因地制宜 不搞强迫命令( 四 )

  《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 , 以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 , 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 , 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

  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 。 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 ,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 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 , 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依法予以登记 , 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 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

  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 。 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 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 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 , 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 , 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 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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