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受贿千万:手段多样俨然是受贿大全( 七 )

李作良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 而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则集中在一笔300万元的贿款是否为借款、奥迪车是否为借用 , 以及被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等事实上 。

对此 , 公诉人当庭逐一进行了阐释 。

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 , 公诉人指出 , 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 , “当时说得很明确 , 打借条只是个形式 , 不需要还款 , 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 , 就说是借款” 。 从实际看 , 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 , 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 , 至案发始终未履行 , 这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 , 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 , 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 , 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

针对奥迪车是否为借用的问题 , 公诉人指出 , 李作良始终配有公车 , 涉案的奥迪Q7实际上一直由其个人占有 , 长达近5年 , 特别是该车曾长期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 , 车辆费用却由公司承担 。 该案不属于违规借用公司、企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 , 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 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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