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二 )

《意见》要求 , 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船上产生的 , 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 , 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 , 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 。

《意见》要求 ,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和处置 , 包括临时储存与预处理、转移、多次运输的 , 均通过单证实现前后端有效衔接 。 处于链条后端的 , 要向前端出具相应的接收处理单证 。 鼓励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 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

《意见》明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 , 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 明确监管职责 ,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 要加强统筹规划建设 , 把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有效衔接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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