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将正品内衣拿到网上去卖被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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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代理商将正品内衣拿到网上去卖被认定侵权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正品的内衣拿到网上去卖为何被认定侵权?)
曾经的代理商将正品的品牌内衣放到网上去卖,结果却被品牌告上了法庭。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服装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等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内衣品牌运营集团。原告发现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店铺名称为某正品店)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同类商品,在其网店名称、店铺装潢上突出使用 字样,并对外宣传其商品为“专柜正品”。原告认为被告以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侵权产品,攀附原告的品牌知名度,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被告辩称,八年前,被告合法获得该品牌内衣的代理权限,销售品牌产品。后由于个人原因停止经营,所经销的品牌内衣一直积压在家里。被告为处理积压的货物,开设了淘宝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经营淘宝店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其所销售的产品系库存正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且经原告现场辨认确属正品,故被告并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名称中包含文字,店铺店招(网页的首部)突出使用品牌标志,上述内容与原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虽曾经加盟过原告,但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许可在合同期限内在公司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商标、商号,且被告以其销售的芬品牌产品对外进行宣传使用已超出了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范围,系无权使用。被告的前述使用行为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仍存在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的故意,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的对应关系,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误购,已经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造成了原告商标权益的损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描述其商品为“专柜正品”亦构成侵权的意见,法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被告在商品名称、详情等处标明商品品牌应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予以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计18000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苏州中院调解按照一审判决金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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