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十一省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采访人员陈菲)最高检20日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其中 , 在关于从重处罚的认定中 , 明确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 可以从重处罚——

  一是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 近年来 , “两高三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 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 , 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 , 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