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十一省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二 )

  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 统一法律适用 , 指导司法办案 ,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 , 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 。

  这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 据介绍 , 纪要坚持问题导向 , 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 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 , 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

  纪要指出 , 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 认定单位犯罪时 , 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 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 , 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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