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十一省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三 )

  纪要明确 , 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 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 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 , 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 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 ,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 , 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 , 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 , 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 ”王松苗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