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建议有股“执拗劲”( 二 )

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 , 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 , 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 , 相关部门很难取证并对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 除非该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绑架、人身伤害等 , 才能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有效制裁 。

为此 , 厉莉针对“非法放贷”问题 , 到高校、金融管理等单位进行了深入的走访和调研 。 “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强化惩戒力度 , 以彻底铲除非法放贷行为滋生的土壤 , 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 。 ”

今年厉莉代表仍然关注金融乱象的治理 。 厉莉说 , 如果去年的着眼点在于事后追惩 , 今年则着重关注事前事中监管 ,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来 , 加强监管 , 让民间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

采访人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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