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手机号上了热播剧被打爆 起诉后获赔3.5万元( 四 )

法院认为 , 在影视剧制作中 , 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 , 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 , 不得完整呈现 , 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 。 新丽公司作为专业影视公司 , 应熟知影视出品行业的相关风险防控内容 。 然而 , 本案中 , 新丽公司未经核实且未经张某本人允许 , 通过涉案电视剧将张某手机号码向公众披露 。 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 , 该种未经允许公开披露张某个人信息的行为 , 势必会侵扰张某的私人生活 。 即便新丽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恶意 , 其放任行为至少表现出一定的主观过失 。 据此 , 法院认为 , 新丽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涉案电视剧中披露张某手机号码 , 构成对张某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

关于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项 , 张某当庭撤回 , 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 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 , 法院综合案情后确定为3万元 。 关于合理开支一项 , 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依法判令支付律师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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