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伤学校赔10万 公共场所监护责任解析( 五 )

小明(化名)是山东省济南市某小学学生 , 其父母为他找了一家可以提供中小学生全托服务的培训机构 。 2016年4月12日 , 在该机构人员护送小明到学校的路上 , 小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 , 后到医院住院治疗 。 其间 , 培训机构只支付了小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 对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 因协商未果 , 小明的父亲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 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

“我们只对孩子进行作业辅导 , 并提供午餐、晚点 , 除此之外 , 没有义务提供其他服务 。 ”被告辩称其只是教育培训机构 , 提供的并不是全托服务 , 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小明的受伤和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在法庭审理中 , 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摔伤时 , 被告有教职工在场 , 被告培训机构虽辩称“护送上学、放学是为吸引更多孩子报名参加培训的赠送服务” , 但培训机构收据中明确记载了培训提供的是“全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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