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伤学校赔10万 公共场所监护责任解析( 六 )

“按照惯例 , 对低年级学生的小饭桌服务中一般应包含接送服务 。 ”该案法官认为 , 事发时小明尚不满8岁 , 在小饭桌就餐并负责接送 , 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中家长对小饭桌的要求 。 法院认为 , 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的服务中应包含接送服务 。

法院经审查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反映出小明是在被告培训机构教职工护送上学途中摔伤 , 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全托服务 , 应当对被托管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并负责其人身安全 。 而因被告疏于管理 ,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 使原告受到伤害 , 应认定被告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 , 被告应就其在管理上的过错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

据此 , 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 , 酌定被告培训机构对原告小明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

(采访人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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