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摔伤学校赔10万 公共场所监护责任解析(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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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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