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里“多”了辆“小绿车” 遗失、私占要担责( 二 )

《苏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5000元以下的,可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公共自行车为目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占有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可予以刑事立案。

姑苏区部分车辆已具备“中途停车”功能

使用公共自行车过程中,租车人临时停车办事,往往会使“小绿车”处于脱离看护的状态。公共自行车被人非法占用,很多就发生在这一环节。不少市民提议,给“小绿车”装把锁,解决“中途停车”的难题。

实际上,姑苏区去年已在一批新投运的公共自行车试行安装上了“蓝牙锁”。这样,就能让公共自行车在实现无桩还车的同时,具备“中途停车”加锁的功能。租车人在出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临时停车办事,车辆可启动“中途停车”,临时停放并锁住车辆,等办完事后继续使用。当然,这中途停车的时间是计入整个使用时间的,直到车辆最终归还至站点,整个借还车过程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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