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砸缸罚二十”:普法应注重价值导向

  近日,福建厦门一小区围墙上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 。 面对质疑,宣传画制作单位先是回应“该画并无不妥,不要吹毛求疵”,等到质疑声越来越大,才表示“已拆除该宣传画,将重新设计更换” 。

  “司马光砸缸”是千古美谈,即便在当下,也是育人的好素材,却不料突然有人一本正经地说,砸缸属于“损毁公私财物”,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应当予以罚款 。 如此普法宣传,司马光若泉下有知,想必也会不高兴吧 。

  “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错在哪儿?首先错在违背法律常识 。 “损毁公私财物”并不必然构成违法,比如为了救人砸破车玻璃,或者为了救人砸破水缸 。 这是生活常识,也是法律常识,因为法律上有个“紧急避险原则”——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对另一方合法利益的较小损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在刑法领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只要在合理限度内,紧急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在民法领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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