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强行上车被夹伤,女子状告地铁公司被驳回( 二 )

至于葛某认为列车开关门时间过短 , 再多开一两秒则不会受伤 。 因列车运行有其自身规范 , 若不按照规范运行 , 将影响列车准点及行车安全 。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葛某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 葛某认为 , 当屏蔽门开始关闭时 , 自己的身体已经进入屏蔽门 , 故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 , 是因为屏蔽门关闭时门灯未闪烁 , 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 且地铁四公司未就地铁拥挤提供人流疏导服务 ,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 如葛某认为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应对地铁四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 承担举证责任 。 葛某认为 , 地铁四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 主要是认为涉案车厢在车门关闭时 , 门灯未闪烁 , 且葛某认为地铁没有响蜂鸣声 , 安全警示提示不足 。 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 , 葛某的致伤原因是在屏蔽门已经开始关闭时仍强行上车 , 对于自身可能被屏蔽门夹伤的后果 , 存侥幸心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