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透明职场”可以有,信任理解不能丢( 三 )

企业员工也须认识到 , 职场监控并不见得是侵权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中 , 明确写有互联网接入单位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 可以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 , 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 , 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 故此 , 公司在工作场所使用监控软件具有合法性 , 而企业员工也应有遵守职场规章的自觉性 。 当然 , 员工一旦遭遇侵权 , 也要积极依法维权 。

“透明职场”利弊相生 , 趋利避害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 同时 , “信任也是生产力” , 员工踏踏实实工作 , 企业管理者依法依规用工 , 双方多些彼此理解与信任才好 。 毕竟 , 企业的发展终归离不开人 , 更离不开团结干事的氛围 , 何必搞得虎视眈眈、势不两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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