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团伙专挑酒驾车主“碰瓷” 获刑( 三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陈加升、施庆平及在逃的陈加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 扰乱社会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 依法应对被告人陈加升、施庆平从严惩处 。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加升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施庆平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谢云波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顺勇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云杰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法院同时判决 , 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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