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人寿天津分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二 )

综上 , 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对中银三星天分处1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曹旭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孙磊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 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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