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抢注国外品牌商标向商家发难 多款名牌相继中枪( 九 )

在黄武双看来 , 应该为注册商标设定限制 , 即必须要有使用意图 , “如果注册时还没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 , 可给出一定的宽限期 , 超过宽限期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对商标权予以剥夺” 。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也提出 , 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 , 同时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 , 无法有效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 , 在现行商标法(2013年修改)之下 , 被抢注者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恶意抢注 , 但有两个比较严重的不足:其一 , 对于抢注者已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商标 , 被抢注者只能阻止其注册或使注册无效 , 却无法主张将此商标转移给自己 。 其二 , 无论是商标异议、撤销或无效宣告 , 都是“阵地战”的打法 , 在电商环境下以及其他时限性很强的场合下(如展览等)就难以奏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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