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 谨防中招“固定套路”( 二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 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 。 出行前 , 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 , 欲解除合同 , 自愿承担合理损失 , 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 , 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 。 按合同约定 , “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 ,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 。 但旅行社表示 , 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 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 , 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 。 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 , 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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